一、是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审批程序复杂。
二、是境外公司控制境内企业,以境外公司为主体在境外上市(VIE)。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就是由境外公司收购、股权置换等控制境内资产,再拿到境外上市。因此,一些中国公司在“合规天堂”注册的主要目的并非合规,而是为了节约时间成本。
其中,境外架构搭建是前期比较重要的环节。也就是前面提到的VIE架构的搭建,从设立离岸公司到最终回归国内上市一环扣一环,是紧密相连的一系列行为,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和更为严谨地规范每一个步骤,应该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公司合作。
如果企业需引入外资或海外上市,可先通过在开曼/BVI注册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进行百分之百股权收购,然后用开曼/BVI注册的公司提交美国或是香港上市来完成境内公司的海外IPO。这种上市方式花费时间较短、成本较低、程序透明,并且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对中国企业吸引力极大,尤其是对互联网、教育以及传媒等在中国引进外资有限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