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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全资子公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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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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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静安子公司是在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当中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全资静安子公司作为一个独资的子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修订之后,于2005年10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决议通过。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在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后,容许设立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即A公司拥有B公司 100%的股权,则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全资子公司,《公司法》有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为自然人的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3、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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