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合伙企业是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崇明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要区分开,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崇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就不是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多带带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崇明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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