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知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道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回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一式2份(身份证可在一张纸上复印2份);
办理业务时请携带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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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分公司是非单独纳税的,可以不再新办税务登记证,但是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程序是:填写内资企业适用的税务登记表3份,同时附2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有表上信息都填写总公司信息,贴总公司法人照片,贴上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总公司公章。只需在表上第7页上“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处填上分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如果分公司有公章,将打印出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并将分公司公章盖在此副本上以示分公司备案过;如果没有公章,请纳税人保存好自己的留存表,以备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查阅。
二、如果贵公司需要办理分公司税务登记,需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一份交国税,一份交地税,一份自己留存。填表说明:
“核算方式”选独立核算;
“投资方名称”填总公司名称,“投资比例”(如果全部为总公司投资则填写100%,如果还有其他人投资则按实际比例填写),“证件名称”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件号码”为总公司营业执照号;
“自然人投资比例”为100%;
然后填写总机构名称、纳税识别号等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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