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的含义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首先,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其次,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近些年对该原则也进行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三、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总结: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